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01-26
- 发文单位:
-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谁能申报
在2004年1月1日前建成、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岸线使用批准文件,但列入《东莞港总体规划(2020-2035)》现状码头清单的老旧码头,含正在经营或已停业的码头企业。
能补多少
本件为政策实施办法公示,无具体资金补助标准;仅明确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与流程,不涉及财政补贴或奖励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25年1月26日起执行,企业应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材料,按《实施办法》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具体申报时间、材料清单及受理部门以市交通局后续通知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 政策类别:产业准入
• 适用地区:东莞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惠企政策、东莞
• 发布日期:2025-01-26政策解读:
各港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经营秩序,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相关要求,完善行业管理,促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东莞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1月24日附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经营管理工作,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老旧码头行业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促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交港〔2021〕38号)精神,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港口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合理利用港口资源,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切实解决我市老旧码头历史遗留问题,明确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规范我市老旧码头经营管理,保障老旧码头及其后方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激活繁荣港口经济,为助生产、稳外贸、促经济提供有力的港口物流服务保障。
二、 实施对象
本办法所称老旧码头,是指在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进行建设,未取得港口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等资料,且列入《东莞港总体规划》(2020-2035)现状码头清单中的码头,含目前正在经营及已注销处于停业状态的老旧码头。
三、 工作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由于老旧码头建设年代较早,当时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机构尚未建立和完善,早期建设的码头不同程度存在规划、建设、环保、防洪、消防等方面手续不完善的问题。鉴于老旧码头建设基本都早于《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实施日期的历史事实,尊重老旧码头建设的历史背景和老旧码头难以补办岸线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疏堵结合的原则,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符合规划,严控数量。根据符合我市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对照《东莞港总体规划》(2020-2035)现状码头清单,摸清现存老旧码头具体情况,剔除与国土空间规划不相适应、已拆除码头设施或码头设施已无法使用的老旧码头,严格控制总体数量,确保老旧码头数量只减不增、逐步淘汰。
(三)严格要求,保障安全。老旧码头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能满足码头作业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洪、通航等方面要求的老旧码头,不得申请从事港口经营。
四、 适用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五、 申请资料要求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港口企业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应提交包括“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在内的申请资料,但老旧码头普遍未取得上述2项或其中1项资料,因此无法提交完整的经营许可办理资料。为妥善处理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历史问题,扫除老旧码头合法经营的障碍,参照深圳等市做法,允许老旧码头采用其他相关资料替代上述2项申请资料,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老旧码头未取得码头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应按《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的要求,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码头进行检测评估,并提供检测评估结果。
(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老旧码头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可提供码头建设阶段海事、航道、水利等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及码头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请资料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外,其他申请资料根据码头类型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交。
六、 其他要求(一)申办港口经营许可的老旧码头须具备相应的环保手续,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
(二)老旧码头应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根据不同码头的结构类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码头水工结构进行全面检测,出具检测结果,并对码头水工结构、平面布置、装卸设施、装卸工艺、附属设施、港池水域、进港航道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应就检测评估机构及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如码头因遭受特殊灾害或事故造成结构或主要构件损坏,可能危及结构安全的,应重新进行检测评估。
(三)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手续时,应在申请书中承诺在日后生产经营中,如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码头不能满足作业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洪、通航等方面要求的,须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须依法停止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并主动申请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拒不履行承诺的,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本文不涉及的内容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本办法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若实施期间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出台针对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政策要求,则以上级部门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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