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8-08
- 发文单位:
- 福州市政府
# 政策速读卡|福州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级别:市级|类别:技术创新|有效期:2026-07-23至2027-12-31|发文机关:福州市政府
谁能申报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能补多少
• 高校科研院所: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 技术转移机构:按其年度促成转化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年登记额10亿—50亿元部分按0.02%奖励,超过50亿元部分按0.03%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申报条件
• 合同须经福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正式认定登记
• 技术交易资金须实际到账并提供银行凭证等佐证材料
• 技术转移机构须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实质性服务
• 登记机构须具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资质
怎么办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提供银行凭证等佐证材料。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23日发布修订通知,对《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榕政规〔2025〕3号)中第12条“促进高水平成果供给”内容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订旨在简化申报主体范围、统一奖励标准、提升政策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的激励效能。 ▎ 核心内容 ▎ 技术交易奖励 • 支持对象:高校科研院所(含在榕及市外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 适用合同类型: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 奖励标准: • 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 • 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 • 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 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 支持对象:促进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 • 奖励标准:按其年度促成转化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 • 上限: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奖励 • 支持对象: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 • 奖励标准: • 年登记额10亿—50亿元部分,按0.02%奖励 • 超过50亿元部分,按0.03%奖励 • 上限:单个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 申报条件 • 合同须经福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正式认定登记 • 技术交易资金须实际到账并提供银行凭证等佐证材料 • 技术转移机构须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实质性服务 • 登记机构须具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资质 ▎ 政策影响 • 适用范围更聚焦:删除原条款中“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前置限定,扩大高校院所参与覆盖面 • 执行标准更统一:取消对市外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设立中心的单独参照条款,纳入整体支持框架 • 资金效能更可控:维持原有奖励比例与封顶额度,确保财政资金精准直达转化关键环节 ▎ 实施期限 • 施行日期:自2026年7月23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奖励类别:计算基数,奖励比例,年度上限 • 高校院所技术交易:实际到账技术交易额,≤1500万元:1%;>1500万元部分:0.5%,100万元 • 技术转移机构:促成转化的技术合同交易额,2%,50万元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完成登记的技术合同额,10–50亿元:0.02%;>50亿元:0.03%,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