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赣州市政府
谁能申报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范围须包含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与存储支持、信息系统集成及信息技术咨询等;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记录无异常,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由赣州市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遴选确定。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收益分配优先覆盖运营成本,盈利后由多部门协商确定,反哺公共服务建设。
怎么办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首批授权数据覆盖医保、市场监管等领域共10类资源,实行“一场景一申请”需求评审机制;运营机构须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全量日志留存并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接受供数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三方评价。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赣州市作为全国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省域副中心城市,承担国家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试点任务。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公共数据资源储备较为丰富,市场对公共数据需求持续增长。本方案依据国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和《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旨在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授权运营行为。
▎ 核心内容▎ 授权运营模式与期限
• 授权运营模式为整体授权
• 授权运营期限为3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遴选运营机构
•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实施与运营主体
• 实施机构:赣州市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授权运营活动
• 运营机构:由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遴选确定▎ 申报条件▎ 基础资质要求
• 具备企业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经营范围须包含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
•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异常记录;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或失信记录
• 具备满足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涵盖技术、运营、管理人员等▎ 管理与技术能力要求
• 熟悉国家及省、市关于公共数据管理、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 具备运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实际经验和技术基础
• 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内部管理与安全保障制度
• 具备网络安全、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具备接入政务外网环境;具备公共数据获取、管理、加工处理所需的软硬件环境
• 近3年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成立不足3年的,自成立以来未发生)
• 具备数字化系统建设能力与技术创新能力,能及时响应政府监管要求▎ 授权运营范围▎ 数据资源纳入原则
• 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前提下,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益
• 市直相关单位依法合规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原则上应纳入市级授权运营范围▎ 负面清单机制
• 对不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市直单位须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说明及政策依据
• 市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形成《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负面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动态更新▎ 首批授权目录(附件1)
• 数据提供单位:数据资源名称,形式,更新频率
• 市医保局:医保参保单位信息、两定医药机构信息、医保三目录信息,接口、库表、文件,定期
• 市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个体经营者信息、许可信息、变更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接口、库表,—▎ 数据产品与服务管理▎ 产品与服务清单
• 第一批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详见附件2
• 已交付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防止数据垄断▎ 交付审核机制
• 运营机构须完成性能测试、数据安全检查、业务规范性检查,结果报实施机构审核
• 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提供;未通过须整改并重新提交,直至审核通过▎ 需求评审机制
• 执行“一场景一申请”原则
• 运营机构提出需求申请,须含: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数据需求清单、算法模型搭建、模拟计算结果、数据安全保护方案
• 由实施机构与数据提供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获取对应数据▎ 经营与收益管理▎ 成本与核算
• 运营机构须建立适配数据运营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成本与收入单独列支、独立核算
• 每年度经营成本核算情况须向实施机构报审▎ 收益分配
• 收入优先用于必要运营成本(含数据治理、平台建设等)
• 盈利后收益分配由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直供数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协商确定
• 探索反哺公共服务建设路径,支持供数单位履职数字化、数据基础设施升级、数据治理能力提升
• 收益分配与反哺机制试行三年,后续视实施情况研究优化▎ 收费定价
• 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规定提供
• 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按规定收取运营服务费
• 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 首年无完整运营数据的,参照省级做法实行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市直供数单位指导制定▎ 数据安全与应急处置▎ 安全责任体系
• 实行“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责任制
• 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实施机构、数据提供单位、运营机构、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 运营机构安全义务
•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防护与运行监控体系
• 保存运营过程全量网络日志,定期开展安全评测与风险评估
• 制定数据安全应急保障方案;发生安全事件须第一时间上报实施机构,配合调查并消除隐患▎ 监管职责分工
•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 市公安局: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监管职责
• 数据提供单位:承担本行业领域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发现隐患可终止数据供给
•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授权运营平台的数据安全管理及跨平台数据流通安全统筹▎ 组织保障与监督评价▎ 管理职责分工
•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统筹授权运营工作,编制数据目录,协调重大问题
•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运营服务定价指导与价格管理
• 市财政局: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产收益管理
• 市直供数单位:负责本领域数据归集、治理、质量管理,按场景需求提供数据并处理质量反馈
• 实施机构:遴选运营机构,披露授权信息,开展协议执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用户满意度等评估
• 运营机构:依法合规开发产品与服务,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内控、技术及人员安全管理体系,并披露运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授权运营评价机制
•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评价机制▎ 对供数单位评价
• 重点评价:数据供给质量、数据异议校核、数据治理成效
• 评价结果作为其申报数字化项目建设及系统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对实施机构评价
• 重点评价:协议签订、实施推进、运营监管、信息披露等情况▎ 对运营机构评价
• 重点评价:安全合规用数、产品服务登记、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成本核算、收入管理、信息披露等情况▎ 包容审慎监管
• 鼓励监管部门、供数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探索创新举措
•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依规开展尽职免责评估,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其他事项
•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 授权运营中涉及的数据共享交换事宜,按相关规定办理
• 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争议,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