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解读:《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的通告》和《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荆门市政府
政策全文
(二)起草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北省2026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清单》任务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柴油货车禁行区域通告》(征求意见稿)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通告》(征求意见稿)。4月29日,征求了中心城区三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收到了两条修改意见并已采纳;5月18日,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6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对2个通告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研究。6月26日,买绘宇副市长对2个通告进行了研究,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7日,经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柴油货车禁行区域通告(送审稿)》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通告(送审稿)》。
二、 主要内容(一)《柴油货车禁行区域通告》1.禁行区域。与2022年禁行区相比,一是提高了排放标准,由“国三及以下”提标至“国四及以下”。二是优化了禁行区域,由“三环线以内围合区域(含三环线)”调整为“三环线以内围合区域(不含三环线)”。调整理由:一是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划定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促进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淘汰。二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规定“各地不得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等为名,阻断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联通”,将三环线保留为过境货运主要通道,实现减排的同时兼顾优化营商环境。三是2022年实施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以来,外地过境高排放车辆执法监管难度大,公安部门在实际监管中并未将三环线纳入管控范围。2.监管职责。《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柴油货车违法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3.实施日期。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且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需在实施30日前向社会公布,故提请《通告》审议通过后提前公布,于2026年8月16日起施行。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通告》1.禁用区域。与2022年禁用区相比,仅提高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标准,由“禁止使用国二以下(不含)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整为“国二及以下”。调整理由:一是落实《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促进国二及以下机械淘汰;二是管控区域建筑施工、工业企业、物流园区集中,是管控重点区域;三是管控区外以城乡结合部为主,仅存在部分企业,且均已按要求使用国三及以上或纯电机械。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及排放限值要求。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文件,明确禁用区内执行Ⅲ类烟度限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为“2014年10月1日前生产或未达到GB20891-2014第Ⅲ阶段排放标准的机械”。目前,全市国Ⅱ及以下柴油机械约3589台,占比32.6%,亟需严格管控。3.监管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4.实施日期。与柴油货车禁行区域通告同步实施。
[相关文件1][相关文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