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刘振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9-17
- 发文单位:
- 南昌市政府
谁能申报
无适用对象,为行政处罚公告。
能补多少
无补贴或奖励内容,为罚款通知。
怎么办
当事人需在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本件为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告,针对刘振涉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次处罚为的是规范危险废物处理行业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确保相关经营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调查结果,拟对刘振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告知书,因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联系当事人。如当事人对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对于在长三角地区从事类似业务的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无证经营而面临高额处罚及法律风险。
刘振:
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南环罚告〔2026〕14号),拟对你涉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有效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南环罚告〔2026〕14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南环罚告〔2026〕14号)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9月10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刘振)
附件: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刘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