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支持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 申报截止:
- 2027-12-31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文号:南府办规〔2026〕3号
• 政策类别:产业园区
• 适用地区:南充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跨境贸易、惠企政策、南充、四川
• 申报截止:2027-12-31(以原文为准)
• 发布日期:2026-02-09南充市支持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南充打赢经济发展翻身仗,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 支持培育壮大电商市场主体(一)支持电商平台企业发展
1. 对电商平台企业销售额首次达 2 亿元及以上或者营业收入首次达 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30万元激励,销售额每增加2亿元或营业收入每增加 2000万元的再给予 30万元的增量激励,单户企业最高激励 200万元。
2. 对年度营业收入达 2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型电商平台企业,给予 3万元激励,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 200万元的再给予 3万元的增量激励,单户企业最高激励 30万元。
(二)支持扩大电商应用对商贸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额首次达到 5000万元、1亿元、2 亿元、5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万元一次性激励。
(三)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推动南品出海鼓励和支持我市生产型企业在亚马逊、阿里巴巴、Tiktok、Temu 等跨境电商平台开店,对在一个平台首次开店、持续运营半年以上,且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农业产品销售额达 10万元、工业产品销售额达 30万元)的企业激励 5000元,单户企业最高激励不超过 3万元;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销售“南充造”产品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其跨境电商销售额的 3%给予激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二、 支持电商载体建设(四)支持提升电商产业园区发展水平
1. 对运营电商产业园区面积 3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电商企业 15家以上,年网络交易额达到 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 亿元且同比增长 20%以上的(新成立园区当年不计增速),每年给予园区运营企业 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激励。
2. 对获评国家电商示范基地或省级电商基地、跨境电商园区的电商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企业 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激励。
三、 支持优化电商发展生态(五)支持提升跨境电商物流服务打造完善的跨境电商物流体系,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从货物揽收、运输、仓储、通关到配送的全流程“一站式”解决方案,对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按其跨境电商物流营业收入的 3%给予激励,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电商项目建设支持电商企业开展商业模式、科技研发、应用场景、服务业态等项目建设,对投资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激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七)支持开展电商促进活动支持行业商协会、电商企业开展网上消费节、电商竞赛、资源对接会等电商发展促进活动,组织参加企业达 100家及以上,且与会人数达 300 人及以上的,按其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各级财政累计补助不超过 50%),单项活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承办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八)支持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对电商平台企业、电商产业园运营企业等机构,组织开展电商专业培训,根据其培养电商人才(获得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相关类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我市企业从事电商业务并稳定就业 1年(购买社保满 1年)以上的就业人数,按每人 3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主办单位激励。同一人不得重复申领。
(九)支持优化监管政策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抓好电商平台企业轻微违法免罚规定及清单的贯彻执行,推动线下、线上资质互联互通互认。大力支持平台企业进入服务消费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
四、 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十)强化供应链金融保障搭建南充市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商企业供应链金融“白名单”,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对电商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融资贷款,按照贴息比例 1%(按符合条件的贷款本金计算),且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万元。统筹整合各级商贸流通服务业等相关资金用于本政策措施兑现。政策措施所涉及奖补标准,根据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发展资金预算等因素,在前述上限内经综合测算后确定。本级同类奖补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资金按照市、区 5:5和市、县(市)2:8比例承担,自 2026年 2月 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 12月 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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