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申报截止:
- 2028-12-31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谁能申报
阆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当地工业产业发展规划、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企业须未停产或半停产,不拖欠职工薪酬和税费,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正常,且近一年内未受重大环保、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能补多少
风险补偿资金按合作银行实际发放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具体补偿比例由合作银行与工作专班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50%。首期财政注资不超过1000万元,合作银行授信总额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10倍,形成杠杆效应。
怎么办
企业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经信科技局牵头的工作专班组织“白名单”认定与贷款资格评审。贷款发生风险损失后,由合作银行提交材料,经专班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风险补偿。申报截止时间为2028年12月31日,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阆府规〔2025〕4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南充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制造业升级、企业上市、惠企政策、南充 申报截止: 2028-12-31(以原文为准) 阆中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阆中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金发〔2025〕21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川财规〔2024〕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阆中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政府主导,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原则使用运行。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专项资金形式存放于合作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风险补偿金存续期间,除用于企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外,参与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或划转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按不低于银行同期挂牌利率计息,并自动结转注入资金池。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市长任副组长,财政局、税务局、经信科技局、商务经合外事局、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负责风险资金管理、“白名单”企业认定、企业贷款资格评审、补偿资金审批、风险管控等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经信科技局,经信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财政注资,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首期注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后期根据贷款规模动态调整。工作专班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0倍核定授信总额,形成资金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有效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是在阆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符合阆中市工业产业发展规划、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纳入支持范围: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 (二)申请贷款时仍拖欠职工薪酬、欠缴各类税费的企业; (三)企业、企业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异常。 (四)自申请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受过重大环保、安全生产等行政处罚的企业;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规定不予支持的企业。 第四章 风险分担及授信额度
第八条 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按照政府不高于80%、银行不低于20%的风险分担比例,分类制定重点支持企业白名单,每年动态调整。 第九条 根据“白名单”评分情况分类确定授信额度,原则上单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1年内只授信一次,贷款期限不高于12个月,先息后本,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合作银行实行最优惠利率(不高于当期人行LPR+50BP)。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代偿
第十条 专班办公室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如实填报《阆中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申请表》(附件1),相关部门对企业融资贷款申请评审后,报工作专班副组长、组长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专班办公室向合作银行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和审核推荐意见后,应立即组织专人审批企业贷款申请,原则上500万(含)以下贷款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发放工作、500万以上贷款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发放工作,并向专班办公室反馈结果。每个月的5日前,合作银行将上月已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报专班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当企业贷款本息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银行应在贷款本息逾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贷款《逾期通知书》,同时抄送专班办公室。专班办公室配合,合作银行负责催收逾期贷款。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催收无果后(贷款本金逾期30天或利息逾期2个月以上),可向专班办公室提交《阆中市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表》(附件2),专班办公室在受理代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代偿程序。经工作专班审核同意后,合作银行按照分担比例通过代偿金账户扣划相应代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在余额范围内代偿完为止,不承担超出部分责任。 第十四条 由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工作专班可授权合作银行继续执行债务追偿工作,追偿回的资金扣除合理的追偿支出费用后,按原代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通过风险补偿资金业务贷款的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贷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仍无法收回贷款的,经工作专班、合作银行共同确认后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按风险分担比例核销。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实行风险预警机制。工作专班办公室与合作银行通过定期走访、信息监测、部门通报等方式,对发现有风险的企业及时预警,对需要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企业资产的,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贷款暂停机制。风险补偿资金业务逾期后,合作银行及时向专班办公室预警;代偿率超30%(代偿金额/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剩余风险补偿金低于贷款余额的10%,合作银行将暂停业务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协议终止机制。在风险补偿资金实施过程中,合作银行在贷款审核要求、利率计算标准、追偿责任履行等方面未按约定执行,工作专班有权终止合作。已发放的贷款符合约定的可继续执行至贷款期满。 第十九条 加强企业违约约束。发生本息逾期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再次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资格。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管理系统。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作专班应当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做好企业评审工作。合作银行应积极支持配合风险补偿资金的运行管理工作。对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且不存在明显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造成损失的,索取接受企业经济利益、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