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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7-06
发文单位:
南通市政府
摘要: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 8月05日 征集单位: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

政策全文

一、 立法必要性(一)服务国家战略大局需要 一方面,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已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制定《规定(草案)》,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深入贯彻,也是对国家安全生产重要战略部署的切实践行。另一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制定《规定(草案)》,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租赁厂房出租人、承租人等相关主体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完善监管部门权责体系和协同联动机制,以法治形式和法治手段,全面提升租赁厂房治理质效和安全水平。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发展和安全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两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租赁厂房作为盘活存量资源、促进中小企业集聚的重要经营形态,已成为南通市工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全市工业市场主体总量的55%以上。由于租赁厂房基数大、业态杂,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尚未厘清,各类风险隐患交织叠加,安全监管“管不到、管不清”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破坏了全市社会大局稳定和市场环境秩序。通过制定《规定(草案)》,有助于靶向破解租赁厂房安全监管现实难点堵点,进一步统筹做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

(三)服务人民群众安全需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安全已日渐成为人民群众衡量生活品质的核心标尺。近年来,省内外租赁厂房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社会广泛关切。通过制定《规定(草案)》,从制度层面压实租赁双方责任、规范租赁行为、强化安全监管,不仅有助于降低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在物理层面扎紧筑牢安全防线,还能推动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为保障公众生活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 起草过程 2026年5月,市人大组织召开《南通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立法工作对接会,会后,在市人大组织下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开展立法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作为《规定(草案)》起草部门,全面收集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梳理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起草期间,先后赴金华市、常州市学习租赁厂房安全管理法规制定过程、内容依据、实施细则及具体实施情况,吸收积累立法经验。经过充分研讨和反复论证,形成《规定(草案)》初稿。

三、 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与定义 《规定(草案)》

第二条 明确,本规定所称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建筑。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承租人,是指租赁使用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组织等。

(二)明确政府、园区、村(居)及行业部门监管职责 《规定(草案)》

第四条 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厂房安全常态化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定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相应职责。

(三)明确租赁厂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出租人安全管理责任。《规定(草案)》

第十条 规定了出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场所的安全情况,对承租人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等进行审核;根据承租人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提供符合房屋使用性质、功能、耐火等级要求的场所;租赁厂房内存在多个承租人的,统一协调、管理厂区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开展安全巡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整体安全风险辨识,牵头开展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清单。 二是明确承租人安全管理责任。《规定(草案)》

第十一条 规定了承租人应当在承租前主动向出租人报备经营范围、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原辅材料;按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涉及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的,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承担专有区域内消防安全等设备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加强应急演练;加强危险作业管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是明确转租安全管理责任。《规定(草案)》

第十一条 规定了承租人转租(含部分转租)租赁厂房的,应当取得出租人同意,对转租部分承担出租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建立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租赁厂房准入制度。《规定(草案)》

第六条 规定了租赁厂房的建设、施工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明确保障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分隔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第七条 规定了租赁厂房的生产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并符合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是明确租赁厂房入驻前后指导制度。《规定(草案)》

第八条 规定了在厂房出租前,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厂房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对厂房出租前安全情况进行指导。在厂房出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租赁双方进行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培训,提升租赁厂房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防范能力水平。 三是明确租赁厂房监管制度。《规定(草案)》

第十三条 规定了加强对多产权园区的安全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多产权、多业态工业园区成立园区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明确常态化底数排查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常态化排查,掌握厂房租赁变动情况,同时各相关部门加强租赁厂房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等数据的互通共享;

第十五条 规定了安全检查的联动及常态化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现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及时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是明确多元共治制度。《规定(草案)》

第十六条 规定了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多元协同共治机制,构建政府统筹协调、租赁双方自主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五是明确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规定(草案)》

第十七条 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五)明确强化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规定(草案)》

第十八条 规定了对出租人未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进行处罚;对出租人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处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在查处租赁厂房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列表 意见 昵称 时间

常见问题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 8月05日 征集单位: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由哪个部门发布?
本政策由南通市政府发布,发布日期为2026-07-06。
政策原文来源:南通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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