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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土地政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6-08-07
发文单位:
宁波市政府
摘要: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按货币补偿资金的对应比例给予奖励、购房补助。(二)明确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助与奖励标准。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施行前,已获批征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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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26〕47号)于2026年7月23日印发施行,旨在规范征地房屋补偿全流程。政策明确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为补偿信息认定时点,要求市、区两级建立征收机构协同机制及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规定补偿方式含纯货币、纯安置房及‘部分货币+部分安置房’混合模式,其中混合补偿的安置房面积不得低于最小套型标准;货币补偿奖励仅基于房屋主体补偿资金(不含装修及附属设施);对权属争议房屋可依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适用对象为宁波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房屋权利人。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构建依法决策、程序规范、公平合理、结果公开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被补偿人合法权益,宁波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23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26〕4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核心内容▎ 健全工作机制

• 市人民政府指定征收机构负责对各区(县、市)征收机构实施督促指导

• 市住建局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联合组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估鉴定及业务指导职责

•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配套制度、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落地,规范成员认定、宅基地审批、分户合户等管理行为▎ 规范法定程序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机构须拟定暂停办理审批事项通知,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告;延长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报批的,终止征地前期工作

• 现状调查可由征收机构、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支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方法包括入户询问、档案查阅、现场测绘等

•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由征收机构拟定,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报本级政府确定并公告;公告期内意见由征收机构统一受理处置

•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为:市或区(县、市)政府指定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由对应区(县、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签订

• 对未达成协议的个别对象,由征收机构拟订草案,区(县、市)政府正式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内容须载明可安置人口与面积、补偿方式及标准、过渡安排、腾退时限、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 被补偿人逾期不腾退的,签订机关应出具行政协议履行催告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并明确批准征地机关、批文名称文号、腾退时限及救济途径

•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区(县、市)政府须在法定期限内足额支付补偿资金;拒收的,依法提存▎ 规范认定与评估

• 认定时点原则上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公示内容包括合法建筑面积、可安置面积、可安置人口、计户安置情况等

• 被征地住宅用房、安置房市场平均价格经评估后,须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集体论证

• 非住宅类重大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除外)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经行业专家论证后交评估机构作价评估▎ 保障被补偿人权益

• 补偿方式坚持因地制宜:鼓励货币补偿,允许“部分货币+部分安置房”混合补偿;混合补偿中安置房补偿面积不得低于方案规定的最小套型面积

• 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货币补偿资金(不含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款)对应比例给予奖励与购房补助

• 房屋权属争议或产权不明的,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仍未厘清的,征收机构可依最终方案报区(县、市)政府批准后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申报条件

• 适用对象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被补偿人

• 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须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 混合补偿方式申请需满足:可安置面积覆盖最小套型面积要求

• 货币补偿奖励申领以签订有效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腾退为前提▎ 政策影响▎ 时间效力衔接

• 项目类型:适用政策依据

• 2020年1月1日前已获批征地且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沿用原有规定

• 2020年1月1日前已获批征地但尚未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适用《条例》及本意见,补偿决定时限不受原批准时间约束

• 2020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执行原有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 2020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尚未发布公告的项目:适用《条例》及本意见▎ 数字化治理升级

• 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构建全市统一征地房屋补偿数字化应用场景

• 推动户籍登记、宅基地审批、婚姻登记、经营主体注册、不动产登记等政务数据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 实施保障

• 各区(县、市)政府须压实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统筹处置重大事项与疑难争议

• 各级相关部门须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 强化数字赋能与全过程监管,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附则

• 本意见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

• 文件有效性:有效;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26–0004

政策原文来源:宁波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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