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6-10-27
- 发文单位:
- 宁波市政府
谁能申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建设单位等。能补多少:具体补贴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怎么办:企业需开展绿色建材认证,实施绿色生产,优化生产运输系统,并关注绿色建材新技术研发和应用。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宁波市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宁波市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绿色建材的定义,即全生命周期内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生态环境影响的建材产品。政策强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同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采信应用数据库的建立。核心支持措施包括引导建材生产企业运用智能化技术,推动绿色生产,优化建材产业布局,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鼓励研发绿色建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申报建议方面,长三角制造业企业可关注绿色建材认证、智能化技术应用、绿色生产改造等方面,以提升产业绿色低碳水平。
宁波市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办法(2026年10月2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公布 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材应用,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应用及其促进、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材应用促进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绿色建材应用促进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材应用促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同做好绿色建材产品的认证工作,建立健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激励机制,鼓励建材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绿色认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引导支持建材生产企业运用智能化技术,推动建材生产环节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建材生产企业实施绿色生产,通过工艺升级、能源替代、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等途径,推进建材生产设备设施新能源化改造。鼓励建材生产企业优先选用低碳、低耗运输方式,逐步完成运输车辆、厂(场)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替代,优化生产运输系统与工艺流程,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及现有产能情况,优化建材产业布局,推动建材产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绿色建材的质量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进绿色建材应用数字化建设,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等电子数据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环节共享应用,为绿色建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推广应用等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绿色建材生产企业搭建数字化实验室、接入工业互联网,实现生产全过程数据监测,保障产品质量稳定。绿色建材生产者、销售者向采购方交付绿色建材产品时,应当随产品附具产品合格证书,并根据产品实际,提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提供符合绿色建材标准的批次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 通过建设工程示范推广、纳入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等方式,鼓励促进下列产品的生产和应用:
(一)超高性能混凝土、高延性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
(二)预制部品部件;
(三)再生沥青混合料;
(四)新型墙体材料;
(五)特种砂浆;
(六)新型保温节能建材;
(七)国家、省支持和推广的其他绿色建材。
第十条 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开展绿色认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定期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指引,明确再生产品适用类型、应用范围、应用部位及相关技术要求,为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预制部品部件产品开展驻厂监造,确保企业及其产品符合绿色、环保、清洁生产和质量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减少资源浪费;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开展驻厂监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建立标准化预制部品部件信息库,向社会免费开放,为预制部品部件生产、设计、应用的标准化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绿色建材应用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并做好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协调与互认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型绿色建材,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无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方可在该建设工程中应用。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绿色建材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部门应当支持绿色建材技术的研发攻关,促进绿色建材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分别按照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的要求,在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工程中采购应用绿色建材。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用绿色建材,鼓励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在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应用比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和核算技术细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应用绿色建材的,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履行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材应用要求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材设计专篇,对选用的绿色建材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绿色建材的应用情况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范围;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将绿色建材的应用情况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监理的责任、义务范围,确保绿色建材的应用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验收同步进行。支持建设单位集中采购绿色建材,并保证绿色建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绿色建材的应用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材在农村房屋、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领域应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健全绿色建材造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绿色建材的造价信息,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提供支撑服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