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8-07
- 发文单位:
- 宁波市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于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适用于宁波市全域。政策核心包括: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为补偿信息认定时点;市场平均价评估结果须经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集体论证;货币补偿资金不含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确2020年1月1日前后不同阶段项目的衔接规则。适用对象为宁波市范围内所有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被补偿人、征收机构及区(县、市)政府。政策强调数字赋能,依托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并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保障落地执行。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2026年6月1日,《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相比2006年施行的旧条例,新《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结合宁波实际,在管理体制机制、补偿程序、评估办法、补偿补助与奖励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但部分条款较为原则。为加快完善制度衔接、明确操作细则、规范补偿行为、切实保障被补偿人合法权益,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实施意见》。
▎ 制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 核心内容▎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 明确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托现有征收机构,统筹推进辖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组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市场平均价评估结果集体论证等职责
•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配套制度、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落地实施▎ 规范实施法定程序
• 明确暂停办理审批事项的发起、延期和终止要求
• 细化房屋现状调查方式及信息要点
•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报并公布
• 明确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为征收机构与被补偿人
• 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履行协议书面决定及补偿资金支付提出具体执行要求▎ 规范认定与评估工作
• 征地房屋补偿信息原则上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认定时点
• 认定时点后安置人口和计户安置信息发生变动的,可在补偿安置方案最终公布前完成调整并公示
• 市场平均价评估结果须经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集体论证
• 细化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重大设施论证与评估要求▎ 切实保障被补偿人权益
• 鼓励盘活存量安置房资源,探索跨区域安置方式
• 明确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助与奖励标准;货币补偿资金不含房屋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款项
• 对房屋权属争议、产权不明等特殊情形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其他事项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压实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
• 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字赋能与数据共享
• 对《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实施项目,分类明确过渡安排▎ 适用范围与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宁波市全大市行政区域▎ 实施时间
• 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 新旧项目衔接政策
• 项目类型:补偿依据,关键说明
• 2020年1月1日前已获批征地并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原有规定,沿用原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 2020年1月1日前已获批征地但未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时限不受征地批准时间约束
• 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3日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原有规定,执行原有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 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3日前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条例》及其配套制度,适用新规则▎ 解读机关
• 解读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联系人:金宇宏
• 联系电话:0574-892847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