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 发文单位: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谁能申报
在宁德市港口运营的集装箱班轮航线经营企业、航运企业及其代理机构,可申报本政策奖励。须满足:新增航线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达标的;或现有航线稳定运营满1年(近12个月48班次及以上、无累计中断30天以上)且同比增量达标;或产生集装箱重箱/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的企业或代理机构。
能补多少
新增航线:最高每班次奖励2万元,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现有航线增量奖励:增加12班及以下每班1万元,12-24班每班1.5万元,超24班部分每班2万元,年度上限200万元;重箱吞吐奖励:按每重箱25元计算,上限250万元,增量部分按每增1个重箱奖励100元,上限100万元;海铁联运:每重箱奖励200元,上限140万元,增量部分按每增1个奖励100元,上限60万元。
怎么办
企业需在每年度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航线运营记录、集装箱吞吐量数据等证明材料。重箱与海铁联运奖励分上半年和年度两次申报。申报时间以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具体流程以官方公告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宁政办规〔2026〕1号
• 政策类别:产业园区
• 适用地区:宁德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现代服务业、惠企政策、宁德、福建
• 发布日期:2026-02-0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支持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政办规〔2026〕1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 年1 月16 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此件主动公开)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 年1 月16 日(此件主动公开)支持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推动我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打造迅捷便利的货物进出通道,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 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经营6 个月及以上的,给予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分档奖励(一)航线连续经营6 个月、运营班次数达到24 班次(含)以上、运输集装箱量达累计3000 标箱的,每班次给予1.5 万元奖励。
(二)航线连续经营12 个月、运营班次数达到48 班次(含)以上、运输集装箱量达累计6000 标箱的,每班次给予2 万元奖励。
该项奖励采取年度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00 万元。
二、 对现有连续稳定运营满1 年以上(指过去12 个月内经营48个班次及以上,且未发生累计中断运营30 天及以上情况)的集装箱班轮航线,同时相较上年度相同运营期运输集装箱量增长的,按班次增量给予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分档奖励(一)增加12 班次(含)以下,每增加一班次给予1 万元奖励。
(二)增加12 班次—24 班次(含),每增加一班次给予1.5 万元奖励。
(三)增加24 班次以上部分,每增加一班次给予2 万元奖励。
该项奖励采取年度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200 万元。
三、 对当年港口产生集装箱重箱吞吐量的航运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给予以下奖励(一)对当年实际产生的集装箱重箱吞吐量,给予每重箱25 元奖励,上限不超过250 万元。
(二)当全年港口产生集装箱重箱吞吐量增长时,按每增加一个重箱奖励100 元的标准,计算奖励金总额,上限不超过100 万元。各企业奖励金额按企业重箱吞吐量对全市重箱吞吐量的贡献度予以分该项奖励分上半年和年度两次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350 万四、对当年产生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的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给予分档奖励(一)对当年实际产生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给予每重箱200元奖励,上限不超过140 万元。
(二)当全年港口产生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吞吐量增长时,按每增加一个重箱奖励100 元的标准,计算奖励金总额,上限不超过60万元。各企业奖励金额按企业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对全市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的贡献度予以分配。
该项奖励分上半年和年度两次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200 万五、对代理上年度从港口进出的集装箱重箱达到1500 标箱以上的货代企业,给予较上年度相同运营期每增加一个重箱给予200 元奖励该项奖励分上半年和年度两次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50 万六、其他事项(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宁德市行政辖区港口内从事港口与航运经营相关的企业。
(二)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0 万元。若各企业的审核金额合计未超出总额奖励,则按各企业的审核金额奖励;若各企业的审核金额合计超出总额奖励,则按比例降低各企业的审核金额至各项奖励金额上限。市、县两级其他奖补政策涉及的内容与本政策重复或雷同的,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 日。
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四)本政策由市交通运输局、宁德港口分中心负责解释。配套的资金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宁德港口分中心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附件(PDF):点击查看官方原文(来源:福建政企直通车)🎯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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