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 发布日期:
- 2026-05-08
- 发文单位:
- 中国政府网
# 政策速读卡|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级别:国家级|类别:综合政策|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中国政府网
谁能申报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在沪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境内相关主体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怎么办
国务院于2026年4月27日印发批复,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须依据调整内容,及时修订本市及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国务院于2026年4月27日印发《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6〕38号),正式批准在上海试点调整部分行政法规适用规则,旨在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优化涉外法律服务营商环境。 ▎ 核心内容 ▎ 调整范围 • 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具体调整条目详见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 实施要求 •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须依据调整内容,及时修订本市及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原则,同步建立与调整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 动态管理机制 • 国务院将根据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内容进行评估与调整。 ▎ 政策影响 • 为上海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法规适配支撑。 • 有利于吸引优质境外法律服务机构集聚,提升涉外法治服务能力。 •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业制度型开放经验。 • 要素:内容 • 批复文号:国函〔2026〕38号 • 生效时间:自批复印发之日(2026年4月27日)起施行 • 适用区域:上海市行政区域 • 主要调整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牵头落实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 政策性质:暂时性、区域性法规调整试点 ▎ 申报与执行说明 ▎ 适用对象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 在沪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境内相关主体。 ▎ 管理责任 • 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地配套制度建设。 • 司法部负责指导全国层面法规衔接与业务监管。 • 相关部门须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