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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综合政策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6-05-08
发文单位:
中国政府网
摘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6〕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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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速读卡|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级别:国家级|类别:综合政策|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中国政府网

谁能申报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在沪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境内相关主体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怎么办

国务院于2026年4月27日印发批复,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须依据调整内容,及时修订本市及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国务院于2026年4月27日印发《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6〕38号),正式批准在上海试点调整部分行政法规适用规则,旨在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优化涉外法律服务营商环境。 ▎ 核心内容 ▎ 调整范围 • 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具体调整条目详见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 实施要求 •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须依据调整内容,及时修订本市及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原则,同步建立与调整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 动态管理机制 • 国务院将根据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内容进行评估与调整。 ▎ 政策影响 • 为上海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法规适配支撑。 • 有利于吸引优质境外法律服务机构集聚,提升涉外法治服务能力。 •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业制度型开放经验。 • 要素:内容 • 批复文号:国函〔2026〕38号 • 生效时间:自批复印发之日(2026年4月27日)起施行 • 适用区域:上海市行政区域 • 主要调整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牵头落实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 政策性质:暂时性、区域性法规调整试点 ▎ 申报与执行说明 ▎ 适用对象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 在沪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境内相关主体。 ▎ 管理责任 • 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地配套制度建设。 • 司法部负责指导全国层面法规衔接与业务监管。 • 相关部门须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在沪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境内相关主体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怎么办?
国务院于2026年4月27日印发批复,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须依据调整内容,及时修订本市及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策原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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