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6〕1062号)
- 发布日期:
- 2026-07-16
- 发文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谁能申报
沿海地方政府、海水淡化装备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及海岛管理单位可申报,重点支持核心装备自主化率超85%的项目主体,以及在缺水城市市政供水、工业园区用水、海岛和海上平台等场景中应用规模化或模块化淡化装置的实施主体。
能补多少
最高可获2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配套绿色金融支持、用海用地优先保障及差异化水价机制,预计2026—2030年带动投资超1200亿元,新增就业5万个,单位产水能耗下降12%,淡化水在缺水城市应急供水中占比提升至10%以上。
怎么办
自2026年7月2日起实施,申报主体需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部门,按要求提交项目方案,重点聚焦关键装备国产化、产业集群布局与规模化应用,项目需符合2027年400万吨/日、2030年600万吨/日的总规模目标。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为加快推进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联合编制印发《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26〕1062号),自2026年7月2日起实施。 ▎ 核心内容 ▎ 总体目标 • 到2027年,全国海水淡化总规模力争达到400万吨/日以上 • 到2030年,海水淡化总规模提升至600万吨/日以上 • 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化率提升至85%以上 • 形成5—8个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海水淡化产业集群 ▎ 重点任务 • 推进沿海城市新建、改扩建大型海水淡化工程,优先保障缺水地区市政供水、工业园区用水需求 • 支持海岛、船舶、海上平台等场景应用中小型模块化淡化装置 • 加快反渗透膜、能量回收装置、高压泵等核心部件国产化替代与迭代升级 • 建设国家级海水淡化技术验证与中试平台,强化标准体系和检测认证能力建设 ▎ 申报条件 ▎ 项目主体要求 • 申报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 • 项目须纳入省级及以上海水淡化专项规划或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 • 新建项目单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吨/日(海岛及特殊场景除外) ▎ 技术与合规要求 • 采用工艺须符合《海水淡化工程技术规范》(GB/T 39301—2020)等现行国家标准 • 出水水质须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或工业用水相关要求 • 项目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取排水论证及用海(或用地)审批手续 ▎ 政策支持措施 • 支持类型:具体内容 • 资金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亿元 • 金融工具:鼓励政策性银行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发行绿色债券、基础设施REITs • 要素保障:优先保障用海、用地指标;对能耗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 市场机制:推动建立“政府定价+市场化调节”相结合的淡化水价格形成机制 ▎ 政策影响 ▎ 适用对象 • 沿海省(区、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主管部门 • 海水淡化装备制造企业、工程设计单位、运营服务企业 • 缺水地区市政供水企业、大型工业园区、海岛地方政府 ▎ 关键成效预期 • 2026—2030年期间,带动海水淡化产业投资超1200亿元 • 新增就业岗位超5万个,其中高端研发与工程技术岗位占比不低于40% • 单位产水综合能耗较2025年下降12%以上,碳排放强度降低15% • 海水淡化水在沿海缺水城市应急供水中的占比提升至1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