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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土地政策

潮州自然资源政策宣传 |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四)

发布日期:
2026-10-23
发文单位:
潮州市政府
摘要: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所有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能补多少: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怎么办: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违规使用,将被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潮州自然资源部门近期开展了关于土地违法行为的政策宣传,目的在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土地权益。政策背景在于规范临时使用土地行为,明确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核心支持措施包括对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用途和补偿费用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适用对象为所有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合同签订及补偿费用支付等。申报建议方面,长三角制造业企业应关注临时用地合同期限和用途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土地,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1.主要土地违法行为: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43号) 第五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附件: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所有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能补多少?
: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怎么办?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违规使用,将被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政策原文来源:潮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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