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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术创新

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07-28
发文单位:
潍坊市政府
摘要:(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项目、税收优惠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潍坊市政府规章 下载图片版 下载文字版 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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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申报

潍坊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制定或参与规范性文件管理,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同意印发的政府办公室制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亦属适用主体;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授权组织制定。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需履行起草、合法性审核(5–15个工作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7个工作日)等程序,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实行数字化动态管理,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于2024年9月30日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潍坊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旨在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核心内容▎ 规范性文件定义与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 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包括: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技术操作规程及行业技术标准等。

• 两类文件划分:

• 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自身名义制发,或经其同意由政府办公室印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文件。

▎ 制定主体与禁止性规定

• 可制定主体包括:

•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禁止制定主体: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 严禁设定内容:

• 增加法定权限外行政权力或减少法定职责;

• 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税收优惠等;

• 违法减损权益、增加义务或侵犯基本权利;

• 超越职权干预市场调节、企业自律或公民自我管理;

• 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经营者经济活动;

• 其他违反上位法及上级政策的内容。

▎ 制定程序与有效期管理

• 一般制定程序共六步:

• 评估论证;

• 公开征求意见;

• 合法性审核;

• 集体审议决定;

•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 向社会公布。

• 紧急情形简化程序:为应对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紧急命令,可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后直接公布。

• 有效期规定:

• 阶段性工作类文件有效期为1至5年;

• 标注“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为1至3年;

• 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 申报条件与实施要求▎ 起草阶段要求

• 起草单位须开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全面论证,形成制定前评估报告;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稳定风险的,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情况需说明理由;

• 存在重大利益调整、权利义务重大影响、明显利益冲突等情形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须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合法性审核机制

• 审核前置强制性: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 审核主体分工:

•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明确的专门机构负责;

• 送审材料清单(共九项):

• 送审报告;

• 送审稿、注释稿、修改对照稿;

• 起草说明;

• 评估报告;

• 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 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 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意见;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 其他必要材料。

• 审核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双招双引”类文件实行容缺受理、快审快结。

▎ 监督与保障机制

•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须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合法性审核与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实施;

• 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实现标准化、数字化、动态化管理;

• 工作经费从部门、单位年初预算中统筹解决。

▎ 政策影响▎ 管理效能提升

• 明确“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强化文件全流程可追溯性;

• 建立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等多元协同机制,提升决策科学性;

• 推动规范性文件管理向标准化、数字化、动态化转型。

▎ 权益保障强化

• 严格限定制定主体与权限边界,防范越权发文;

• 禁止设定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 强化公众参与,确保重大民生类文件充分吸纳利益相关方意见;

• 对探索性改革事项,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时,允许在合法性审核意见中予以审慎包容。

• 管理环节:主责单位,关键要求

• 起草评估:起草单位,形成制定前评估报告,重大事项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公平竞争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府文件)/起草单位(部门文件),政府文件须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合法性审核:司法行政部门或部门专门机构,审核时限5–15个工作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替代

• 备案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 信息化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运用大数据实现动态化、标准化管理▎ 附则说明

•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公布、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

• 本办法所称“市、县(市、区)”包括潍坊市及所辖奎文区、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临朐县、昌乐县、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

•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潍坊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制定或参与规范性文件管理,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同意印发的政府办公室制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亦属适用主体;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授权组织制定。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需履行起草、合法性审核(5–15个工作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7个工作日)等程序,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实行数字化动态管理,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
政策原文来源:潍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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