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白名单”推送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4-24
- 发文单位:
- 阳江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产或业务、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拥有有效专利、注册商标、数据知识产权等权属清晰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获国家/广东专利奖、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小巨人”)、或曾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正常还款。
能补多少
本件为公示类文件,无直接财政补贴或资金支持内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可优先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授信额度、续贷便利等融资服务,具体额度及利率由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评估决定,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关注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申报通知,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形成拟列入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可实名书面提出,市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白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推送至阳江金融监管分局,供金融机构参考使用。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适用地区:阳江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惠企政策、阳江
• 发布日期:2026-04-2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白名单”推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6〕8号。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4日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精准度,扩大融资惠及面,促进我市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白名单”(以下简称“质押融资‘白名单’”)推送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过程中,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江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阳江金融监管分局”)推送质押融资“白名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提供合理的授信额度、续贷便利等优质便捷的增值服务。
第四条 市场主体自愿申请,经审核后列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白名单”。
第五条 市场主体列入质押融资“白名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产或业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
(二)不存在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况;
(三)拥有有效的专利、注册商标、数据知识产权等,且权属无争议;
(四)不存在未结案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场主体:
1.获得国家或广东省专利奖的;
2.属于“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
3.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
4.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5.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
6.属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
7.开展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正常还款的。
第六条 申请列入质押融资“白名单”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质押融资“白名单”的拟定名单;
(三)公示。质押融资“白名单”的拟定名单在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实名提出,市市场监管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和质押融资“白名单”申请主体;
(四)公告。公示无异议的质押融资“白名单”在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质押融资“白名单”函告阳江金融监管分局,由阳江金融监管分局推送给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金融机构遵循自主审贷和风险自担原则,为名单内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阳江金融监管分局反馈名单内市场主体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对质押融资“白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对列入质押融资“白名单”的市场主体,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质押融资“白名单”:
(一)未恪守诚信原则,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试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试行期间,本办法与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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