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鼎湖区、肇庆新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 发文单位:
- 肇庆市政府
谁能申报
鼎湖区及肇庆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项目中,合法种植青苗、建设或养殖的承包者或所有者可申报。须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完成合法种植、建设或养殖,且未列入不予补偿情形,包括预公告后抢种、违法构筑物、枯死苗木及超密度种植等九类情况。
能补多少
荔枝龙眼盛产期最高补偿22000元/亩,榕树胸径超100cm达25000元/亩,黄花梨胸径≥12cm补偿24920元/亩;花卉苗圃搬迁费分档为10000–25000元/亩。其他未列明品类可参照相近类别或经评估审批后补偿。
怎么办
自2026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负责解释。施行前已签约项目按原协议执行;已启动未完成的征地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新标准时从其规定。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等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结合鼎湖区、肇庆新区实际,制定并公布本补偿标准。
▎ 核心内容
• 施行时间:自2026年6月22日起施行
• 适用区域:鼎湖区、肇庆新区行政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 有效期:3年
• 解释主体: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
• 政策衔接:施行前已依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已启动未完成的征地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申报条件
• 补偿对象为土地承包者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须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合法种植、建设或养殖
• 未列入附件标准的品类,可参照相近品类补偿;无法参照的,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审批后补偿▎ 不予补偿情形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作物、林果苗木及新增养殖水面、建(构)筑物
• 经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
• 超过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 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
• 未成活或已枯死的各类花卉树木(不包括农作物)
• 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部分
• 种植物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部分
• 天然野生杂丛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情形▎ 补偿标准要点▎ 青苗补偿原则
• 连片青苗、花卉、苗圃、园林场等按面积计算,扣除地上附着物对应面积
• 零星种植树木按密度判定:低于合理密度按零星补偿,但最高不超过连片补偿标准;高于合理密度按连片补偿
• 鱼塘塘基、机耕路等区域种植的青苗,无论零星或连片,补偿上限均为连片标准
•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由种植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由征地单位处理▎ 搬迁补偿适用情形
• 花卉、苗圃、苏铁、龙血铁综合搬迁费:10000元/亩
• 灌木为主的园林场搬迁费:12000元/亩
• 乔木、大型树木(含名贵树种)园林场搬迁费:25000元/亩
• 计算搬迁费时需扣除构筑物占地面积▎ 主要补偿标准(节选)
• 类别:品种,规格,零星种植补偿(元/棵、墩),成片种植密度(棵/墩/亩),最高补偿标准(元/亩)
• 果木类:荔枝、龙眼,冠幅≥6m,1100,20,22000
• 果木类:柑、桔、橙、柠檬、佛手,冠幅≥3.0m,150,80,12000
• 林木类:榕树,胸径>100cm,1000,25,25000
• 林木类:桂花树,胸径≥8cm,300,80,24000
• 林木类:黄檀(黄花梨)、檀香、沉香,胸径≥12cm,280,89,24920
• 经济作物类:肉桂林,盛收期,8650,5200,5200
• 蔬菜类:莲藕、肇实、荸荠,—,—,—,3000
• 粮食作物类:水稻、花生,—,—,—,2000注:胸径指离地1.3米处主干直径;地径指离地0.2米处直径;冠幅为树冠垂直投影平均直径。古树名木、名贵药材、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或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补偿。
▎ 政策影响
• 统一执行尺度:明确鼎湖区、肇庆新区征地补偿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 强化合法性审查:严格限定不予补偿情形,防范突击抢建抢种行为
• 保障权益平衡:兼顾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设置密度判定、搬迁补偿、评估补充等弹性机制
• 支撑重点项目落地:为肇庆新区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平台建设提供规范化征地补偿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