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肇庆市政府
谁能申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真实有效线索均可申报,市级及县(市、区)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本辖区案件奖励。跨区域案件中,我市为主办地的由对应县(市、区)或肇庆高新区处非牵头部门实施奖励;外省、市为主办地时,我市承办单位可依情予以奖励。
能补多少
奖励实行四级梯度:线索初筛奖200–1000元,行政违法奖1000–5000元,刑事立案奖5000–20000元,重大案件(涉案5亿元以上或全国有影响)终审后追加20000–100000元。市级年度奖励资金总额3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同一举报符合条件可叠加申领但总额不超省级标准且不得重复申报。
怎么办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举报线索经受理后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执行,奖励申报由属地处非牵头部门负责,资金专款专用并开展绩效自评。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肇庆市财政局于2026年5月28日印发《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该通知旨在衔接2025年4月1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管〔2025〕7号),替代原《肇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肇金〔2020〕9号),进一步细化属地责任、跨区域协同、资金保障与申报流程。
原办法实施期间(2020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累计受理群众举报76单,接待信访投诉164人次,化解金融纠纷百余件,涉及金额近1.5亿元;其中2单符合奖励条件,共发放奖励5800元。
▎ 核心内容▎ 奖励责任主体
• 市级部门直接受理并查处的案件,由市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奖励;
• 转交县级部门查处或县级部门直接受理查处的,由相应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含各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负责奖励。
▎ 跨区域案件处理
• 我市为案件主办地的,由承办案件的县(市、区)或肇庆高新区处非牵头部门实施奖励;
• 主办地为外省、市的,我市承办单位可依情予以奖励。
▎ 奖励标准执行依据
• 市级举报奖励标准严格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执行;
•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在财力许可前提下,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得低于《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依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奖励资金安排
• 项目:内容
• 市级年度总额:3万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 资金使用规则:当年用尽后,按举报先后顺序次年补发;同一举报符合省、市、县多级奖励条件的,由县级部门单独实施奖励;县级资金不足时,可申请省、市级部门奖励
• 重复申报限制: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实施细则》规定上限,且不得重复申报▎ 信息报送与政策衔接
•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处非牵头部门须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级部门报送本地区上一季度举报奖励实施情况(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各地此前已施行、且与《实施细则》不冲突的旧办法可继续执行(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一律严格依照《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申报条件▎ 举报奖励适用情形
• 举报线索经甄别采用并启动初步调查,即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 被举报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并完成行政处罚后,追加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 被举报行为涉嫌犯罪并立案侦查后,追加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 涉案金额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可再给予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奖励。
▎ 奖励叠加与扣减规则
• 第1项奖励不影响后续第2–4项奖励申领,已发金额不予扣减;
• 同时符合第3、4项条件的,先按第3项发放,判决生效后再视情补发第4项;
• 行政处罚后转入刑事程序的,按第3、4项执行,但行政处罚环节已发奖励须相应扣减。
▎ 政策影响▎ 惠民实效提升
• 最高单笔奖励达10万元,显著增强群众举报积极性;
• 明确四级梯度奖励机制,覆盖线索初筛、行政认定、刑事立案、重大判决全流程;
• 强化财政刚性保障,市级3万元专项资金+县级弹性补充+省级兜底支持,形成三级资金协同机制。
▎ 管理机制优化
• 统一规范市、县两级奖励权责边界,避免推诿或重复奖励;
• 建立季度数据报送制度,提升全市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动态监测能力;
• 推动政策宣传常态化,确保举报渠道公开、流程透明、兑现及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