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7-19
- 发文单位: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在肇庆及周边地区注册的制造业企业,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或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且符合公告所列技术标准(如单通道/双通道客机发动机推力范围、大功率涡轴/涡桨发动机功率范围)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可申报本政策。
能补多少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一次性全额退还,退还金额由中央与地方按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承担;自用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额度以实际面积和账面价值计算。
怎么办
企业需在2027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报材料,留存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备查;收到退税款当月须将退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逾期未转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 政策类别:税收优惠
• 适用地区:肇庆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惠企政策、肇庆
• 发布日期:2024-07-19现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 本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飞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
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六、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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