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7-23
- 发文单位:
- 舟山市政府
四、关键词解释(一)最低生活保障: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三)实施时间 新标准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政策全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一、 制定背景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及《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最低生活标准调整的批复》(浙民复〔2026〕10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 主要政策依据1.《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2.《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3.《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最低生活标准调整的批复》(浙民复〔2026〕10号)三、 主要内容(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调整对象原标准(元/月)新标准(元/月)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1901210(二)延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条件 继续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且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三)实施时间 新标准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四)文件废止《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5〕14 号)同时废止。
四、 关键词解释(一)最低生活保障: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 解读机关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政策解读人:马惠祥联系电话:0580-2080005【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