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本溪市政府
《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确立市区巡游车经营权5年无偿使用、新增经营权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的核心机制。适用对象包括本溪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巡游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及持证驾驶员。关键数据包括:驾驶员须持证满3年且近3个记分周期无满分记录;车辆须年度审验;经营权到期前60日须申请延续;停业超180天即收回经营权。办法明确禁止拒载、甩客、无票营运等行为,并规定五类乘客可拒付车费情形,全面强化服务质量监管与乘客权益保障。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2026年1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上位法制定,旨在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 核心内容▎ 巡游车定义与适用范围
• 巡游出租汽车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或站点候客、喷涂安装统一标识、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 适用范围为本溪市行政区域全境,含市区及所辖县(区)。
▎ 行业管理体制
•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与执法。
• 公安、市场监管、财政、发改、住建、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职责协同管理。
▎ 运力与经营权管理
• 巡游车运力规模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场供需及运营效率科学核定。
• 新增经营权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重点考量:
• 运营方案合理性
• 服务质量状况或承诺
• 车辆设备与安全保障措施
• 新增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中标人须签订经营协议。
▎ 经营权使用规则
• 市区现有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每轮使用期限为5年。
• 县级经营权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细则。
• 经营权到期前60日须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主管部门在20日内作出决定。
• 经营权变更经营主体须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批准,严禁擅自转让。
▎ 车辆与驾驶员准入条件
• 车辆准入要求:
• 符合国家及地方巡游车技术标准
• 持有合法有效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 驾驶员准入条件:
•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满3年
• 年龄符合法定要求
• 持有有效《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
• 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
• 无暴力犯罪记录▎ 营运服务规范
• 车辆设施强制要求:
• 安装统一标志顶灯
• 车身喷涂单位名称、编号及规定颜色
• 设置统一计价标签与服务监督卡
• 配备检定合格计价器、空车待租显示器、车载定位摄录设备
• 配置有效灭火器及安全服务设施
• 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 驾驶员营运行为禁令:
• 不得无计价器、无票据或设备故障时载客
• 不得未经同意另载他人同乘
• 不得在待租状态下拒载合规乘客
• 不得中途甩客、倒客或无故终止服务
• 不得在车内吸烟、使用不文明用语▎ 监督与退出机制
• 巡游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审验或不合格车辆不得营运。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经营权并注销营运手续:
• 经营期满未续签协议
• 连续停业超180天
• 法人依法终止
• 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证件被吊销
• 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许可事项▎ 申报条件▎ 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需满足:
• 有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或提供满足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 配备持有有效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
• 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 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申请材料清单: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及资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
•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含数量、座位数、类型等级、技术等级)
•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经营场所及停车场地使用证明▎ 政策影响▎ 对经营者的影响
• 强化公司化、集约化导向:鼓励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压实主体责任:明确经营者须签订服务质量保证协议、组织继续教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强制义务。
• 规范合同关系:要求与企业签订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合同,禁止挂靠经营。
▎ 对驾驶员的影响
• 严格准入与动态监管:从业资格终身可查,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 保障基本权益:明确企业须组织安全教育、职业道德培训及专业技能提升。
• 细化服务标准:对车容车貌、设备使用、乘客沟通、遗失物处理等提出刚性要求。
▎ 对乘客权益的保障
• 明确五类可拒付车费情形:
•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 基价里程内因故障无法履约
• 未出具合法车费票据
• 未经同意招揽合乘
• 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
• 禁止拒载六类情形外的合规乘客,并列明四类典型拒载行为认定标准。
▎ 执行与监管▎ 电召服务管理
• 经营者应组建或接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电召服务平台。
• 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须:
• 行车中安全操作终端,上车后调至静音
• 公共场所候客时不得开启电召终端揽客
• 按约定时间、地点履约,提前联系乘客确认▎ 应急响应义务
•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时,巡游车经营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统一调度与征用。
▎ 违法行为处理
• 违法情形:处理方式
• 无证营运、非法转让经营权:依法收回经营权,注销营运手续
• 车辆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责令改正,停止营运
• 驾驶员转借、涂改、伪造从业资格证:依法吊销证件,列入行业禁入名单
• 擅自安装巡游车营运标识:限期拆除,处以罚款▎ 附则
• 本办法由本溪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