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县扶持客运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 申报截止:
- 2029-06-30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谁能申报
在高县注册并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企业,其营运线路为县内农村客运(班线车、便民车)或城乡公交,或线路一端在高县乡镇的毗邻县(区)间农村客运。
能补多少
对新购新能源客运车辆且满一年营运的企业,按实际购车支出(已享国家补贴后)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辆。
怎么办
企业需在2029年6月30日前提交材料至县交通运输局,具体申报时间及流程以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本件为政策印发文件,无直接申报兑现口径。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高府办规〔2024〕1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宜宾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新能源、惠企政策、宜宾、四川 申报截止: 2029-06-30(以原文为准)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县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自身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扎实推进高县农村客运发展。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转 发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完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两通”目标的意见 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9〕38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 于进一步改进提升农村客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川 交发〔2019〕34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推动“四好农 村路”和乡村运输“金通工程”高质量发展支撑乡村振兴2023年工 作方案 的通知》(川交函〔2023〕159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 办函〔2018〕10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应把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 实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交通运输局、县 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和各镇 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统筹指导、协 调和督促农村客运发展工作。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和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农村客运发展工作。 第四条 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共同制定《高县农村客运经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考核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不断完善农村客运发展 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对农村客运的管理,促进农 村客运有序运行。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六条 农村客运政策扶持范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企业; 2.道路客运企业的车辆营运线路在县内的农村客运(班线车 辆、便民车辆)、城乡公交;道路客运企业的车辆营运线路在毗邻 县(区)间至少一端在我县乡镇的农村客运。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为扶持农村客运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高效便 捷出行,县政府对农村客运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客运企业选择新 能源车型,对新购买投入农村客运的新能源车辆且从事农村客运 营运车辆经营满一年的,按企业享受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后实际 支付的购车总额的10%予以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从事区域经营的农村便民客运车辆和城乡公交,根据 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每车每年不低于其车辆保险保费金额70%的补 贴,补贴范围: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及法定商业险,其中:承 运人责任险按60万元/座、法定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按100万元 投保额保险费给予补贴。从事农村客运班线经营的车辆,根据年 度考核结果给予每车每年不低于其车辆保险保费金额70%的补贴,补贴范围: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按 60万元/座投保额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九条 所有新投放的农村客运车辆和城乡公交必须安装卫 星定位系统监控设备,并建立监管平台,落实专人实时监控。对 新购置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监控设备的车辆,经验收合格后,每台 车给予一次性购置安装费用补贴3000元。 第十条 为确保做好城乡公交、农村客运车辆的有效监控,给 予150元/车1月主防系统监控流量补助。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工作,减轻农村客 运经营者的负担,提高客运企业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对农村 客运车辆给予运营补助。 1.对完成运输任务(日发班或赶集班)的农村客运便民车辆实 行差异化运营补贴。根据出行人流量、距离、道路条件、同一条 运行线路车辆数进行核定。 差异化分为:一类区域运营补助每月每车为700元;二类区 域运营补助每月每车为1000元;三类区域运营补助每月每车为 1300元。便民小客运营补助标准以覆盖建制村最远端为准。 2.对部分因受道路条件限制、群众出行量较少的建制村,暂时 未有车辆运行,采取鼓励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打破“三定”管理原则 延伸线路或调派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便民车辆开行群众办事专 班,每周每车至少运行2趟次解决群众出行需求。按照10公里以 内(单运距)给予200元/周,10~20公里(含10公里)(单运距)给予250元/周、20公里(含20公里)(单运距)以上给予300元 /周运营补助。对未达到每月8次(含8次)以上标准的,当月不 补助。 3.在完成运输任务基础上,每周承担“交邮合作班”业务的运输 企业,按照运行线路,给予150元/月1条运营补助。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提请县政府组织县财政局、县交通运 输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交管大队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客运 经营补贴审核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每年10月份前,把下一年度补贴 计划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核批,列入部门预算开支。 申报流程为:运输企业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提出补贴申请,县 交通运输局依照行业管理规定联合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按照《高 县农村客运经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 理、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 具体拨付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对享受农村客运经营补贴的 运营公司申请资料依照确定补贴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核准补 贴资金,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财政局核拨补贴资 金。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农村客运补贴资 金发放的监督审核。监督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贴资金申请是否合理; (二)通村客运车辆是否按照许可线路正常行驶,是否做好 日常运营情况记录,完成通村客运任务; (三)补贴标准是否执行到位; (四)各项补贴发放的依据是否属实,数据是否真实。 凡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客运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 补贴资金,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