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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税收扶持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29
发文单位:
潜江市政府
摘要:国务院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在黔江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能补多少

新认定国家级龙头企业奖5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5万元;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奖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规范报送数据奖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多项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怎么办

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审核,每年6月30日前受理上年度申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实行年度申报、集中审核、统一拨付。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为加快构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体系,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乡村产业振兴,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制定《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核心内容 ▎ 奖励类型与标准 • 新认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新认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新认定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龙头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规范报送数据:奖励3万元 • 龙头企业主导制定并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 财政支持方式 •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实行年度申报、集中审核、统一拨付 •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申报条件 ▎ 主体资格 • 在黔江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申报时无严重失信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认定依据 • 国家级、市级、区级龙头企业须分别以农业农村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正式文件认定结果为准 • 标准制定类奖励须以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文本为依据 ▎ 政策影响 ▎ 适用对象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牵头组建的企业) • 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品牌建设、标准化生产、数字农业应用的涉农企业 ▎ 实施机制 • 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申报,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开展联合审核 • 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奖励申报受理 • 审核结果在黔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附则 • 事项:说明 • 政策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解释权归属: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废止文件:《黔江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办法(试行)》(黔江府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 咨询方式 •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产业发展科:023-79222286 • 黔江区财政局农业科:023-79222175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在黔江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能补多少?
新认定国家级龙头企业奖5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5万元;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奖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规范报送数据奖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多项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怎么办?
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审核,每年6月30日前受理上年度申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实行年度申报、集中审核、统一拨付。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来源:潜江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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