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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29
发文单位:
金华市政府
摘要:支持投融资机构探索自建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持股孵化、人才培训、市场拓展、上市辅导等全方位服务,推进金融与孵化深度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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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于2025年12月29日印发,自2026年1月30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面向金华市区,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政策聚焦八大方向:对工信部卓越级、标准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认定奖励;在孵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家;E类及以上人才全职引进奖励2万元/人(年度上限10万元);技术经纪人按交易额3%获单项目最高10万元、年度30万元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年度奖励上限50万元;技术经纪人驿站年度最高50万元;同步强化科技金融赋能、空间供给优化、土地要素保障及税收优惠落实。适用对象包括各级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孵企业、技术转移主体及高校国企等空间供给方。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深入推进“两新”深度融合,加快大孵化集群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新质生产力,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2月29日印发《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自2026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政策适用金华市区,财政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

▎ 核心内容▎ 加强孵化载体梯队化建设

• 对工信部新认定的卓越级孵化器,且可用孵化面积使用率达70%以上,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奖励

• 对工信部新认定的标准级孵化器,且可用孵化面积使用率达70%以上,给予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

• 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按类型给予运营机构最高3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

• 部级、省级孵化器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获评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 市级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获评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4万元奖励

• 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小微企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孵化服务平台,按现行政策予以奖补▎ 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

• 在孵企业或毕业后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家奖励

• 将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 加强“人才+项目”招引

• 鼓励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

• 在孵企业全职引进E类及以上人才并满一年的,给予企业2万元/人引才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10万元▎ 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激励

• 技术经纪人按促成技术交易额的3%获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项,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

• 技术转移机构按促成技术交易额的3%获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项,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家

• 技术经纪人驿站按前一年度综合评估结果,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家▎ 深化科技金融赋能

• 对优质创新项目探索补投联动、先投后股等方式扶持

•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业贷”“孵化贷”“园区贷”等专属科技金融产品

• 支持投融资机构自建孵化载体,提供资金支持、持股孵化、人才培训、市场拓展、上市辅导等服务▎ 优化孵化空间供给

• 政府或国有企业开发的适宜建筑,对创业孵化予以支持,空置率动态不高于30%

• 鼓励县(市、区)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

• 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前提下,保障孵化毕业企业建设用地需求▎ 加强要素综合保障

• 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提高容积率和用地利用率的,依法不增收土地价款

• 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可兼容研发、仓储、物流、办公、商业等用途▎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 精准推送并落实孵化器依法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

• 全面落实在孵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申报条件

• 孵化器(众创空间)须经工信部、省级或市级主管部门正式认定

• 奖励对象为运营机构、在孵企业、技术经纪人、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驿站等主体

• 所有奖励均以实际发生、可验证数据为依据,如认定文件、合同、完税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

• 同一事项与其他政策存在重叠的,执行“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 政策影响

• 构建覆盖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三级孵化载体激励体系

• 强化“孵化—转化—产业化”全链条支撑能力

• 推动高校院所、国企、新型研发机构深度参与孵化生态建设

• 提升金华市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与初创企业存活率,加速新质生产力形成

• 奖励类型:主体,条件,最高额度

• 卓越级孵化器认定:运营机构,工信部新认定,孵化面积使用率≥70%,500万元

• 标准级孵化器认定:运营机构,工信部新认定,孵化面积使用率≥70%,100万元

• 省级孵化器认定:运营机构,新认定,按类型区分,30–100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运营机构,在孵或毕业1年内认定,5万元/家

• E类及以上人才引进:在孵企业,全职就业满1年,2万元/人(年度≤10万元)

• 技术交易促成:技术经纪人,实际促成交易额3%,10万元/项(年度≤30万元)

• 技术交易促成:技术转移机构,实际促成交易额3%,10万元/项(年度≤50万元)

• 技术经纪人驿站:驿站运营单位,前一年度综合评估达标,50万元/年▎ 适用对象

• 孵化器、众创空间、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等各类孵化载体及其运营机构

• 在孵企业及孵化毕业企业

• 技术经纪人、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驿站

• 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等孵化空间供给主体

• 为孵化生态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投资机构等科技金融机构

政策原文来源:金华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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