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8-04
- 发文单位:
- 宁波市政府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于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共设9个项目,覆盖补偿、补助与奖励三类。核心标准包括:住宅搬迁费150元/㎡(保底1万元);市六区住宅临时安置费20元/㎡·月(面积限75–250㎡);非住宅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偿统一按评估价3%或5%执行;住宅货币补偿奖励达15%,购房补助为补偿资金或购房价税合计额的10%(限12个月内本市购房);签约腾退奖励为每户3万元(住宅)或评估价5%(非住宅);电梯公摊补助分3㎡(单梯)与10㎡(双梯及以上)。政策全域适用搬迁、停产停业等5项,其余4项限市六区。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确定,以及货币补偿奖励、购房补助、公摊面积补助、签约腾退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为明确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切实保障被补偿人合法权益,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规定》。
▎ 制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 核心内容▎ 征地房屋补偿项目
• 住宅用房搬迁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计算;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 市六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低于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
• 县(市)(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 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 商业、办公用房:按评估价值的3%补偿;
• 工业、仓储及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评估价值的5%补偿。
• 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
▎ 征地房屋奖励和补助项目
•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
•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奉化区:按货币补偿资金的15%给予奖励;
• 镇海区、北仑区:按不高于货币补偿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比例由两区另行制定;
• 县(市):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 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15%奖励。
•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
• 适用对象:市六区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全部补偿资金兑换为房票;
• 购房时限: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
• 补助标准:按货币补偿资金或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金额的10%给予补助;
• 前置购房情形: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房的,协议生效后仍可按前述标准申请补助;
• 县(市):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 安置房公摊面积补助:
• 每单元设置1部电梯的,补助3平方米建筑面积;
• 设置2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10平方米建筑面积。
• 签约腾退奖励:
• 市六区住宅用房被补偿人:按每户3万元给予奖励;
• 市六区非住宅用房被补偿人: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 县(市):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 适用范围
• 项目:适用区域
• 住宅用房搬迁费:宁波全大市
• 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宁波全大市
• 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宁波全大市
• 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宁波全大市
• 安置房公摊面积补助:宁波全大市
•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市六区
•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市六区
•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市六区
• 签约腾退奖励:市六区▎ 申报条件与执行要点
• 搬迁费实行一次性补偿,不按搬迁次数重复计取。
• 购房补助申请凭证:
• 购买现房:提供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
• 购买期房:提供预购商品房网签备案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
• 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执行属地行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 实施时间
• 本规定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
▎ 解读机关
• 解读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联系人:金宇宏
• 联系电话:0574-892847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