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 发布日期:
- 2026-05-29
- 发文单位:
- 中国政府网
该政策系国务院于2026年5月27日批复(国函〔2026〕45号),同意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暂时调整实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和《船舶登记条例》,对经指定口岸入出内地且仅限九市内航行的港澳籍游艇,实行免担保和临时船舶国籍登记。政策核心包括:明确口岸准入标准、压实广东省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并设定动态评估与适时调整机制。适用对象为港澳籍游艇,不涉及其他船舶类型或非指定区域航行。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国务院于2026年5月27日印发《关于同意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6〕45号),正式批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实施港澳游艇免担保及临时船舶国籍登记政策,旨在深化粤港澳三地海事管理协同,促进大湾区游艇产业与跨境旅游高质量发展。
▎ 核心内容▎ 免担保政策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经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指定口岸暂时入出内地的港澳籍游艇
• 行驶限制:仅限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范围内自由航行
• 免除义务:免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提供担保▎ 临时船舶国籍登记政策
• 依据调整: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 登记性质:允许港澳游艇在内地九市指定口岸办理临时船舶国籍登记
• 实施期限:自批复发布之日(2026年5月27日)起施行,后续视实施情况动态评估▎ 申报条件▎ 口岸准入要求
• 游艇须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确定的指定口岸进出境
• 口岸遴选综合考量:口岸类型、功能定位、通行能力、监管条件等要素▎ 管理责任主体
• 广东省人民政府承担源头管理与属地管控主体责任
•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依职责协同落实
• 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执法机制▎ 政策影响▎ 制度突破
• 调整法规:原有规定,本次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进出境船舶须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港澳游艇免予担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非中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国登记,允许港澳游艇在指定区域办理临时船舶国籍登记▎ 实施保障机制
• 各相关部门须及时修订本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保与本批复衔接
• 广东省人民政府须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政策实施情况
• 国务院将根据实际运行效果,适时对批复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适用区域
• 明确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全部九市:
•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