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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土地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2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文单位:
泉州市政府
摘要: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泉州市202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泉政地台〔2026〕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

政策全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泉州市202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泉政地台〔2026〕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泉州市境内农用地2.0123公顷(其中耕地1.361公顷)、未利用地0.08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惠安县东园镇凤浦社区水田1.1917公顷、其他农用地0.187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3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15公顷、水域0.0825公顷,东园镇上林社区水田0.0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1公顷,洛阳镇后亭村水田0.1644公顷、林地0.2631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4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96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 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 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 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 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6年10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常见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2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泉州市202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泉政地台〔2026〕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2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由哪个部门发布?
本政策由泉州市政府发布。
政策原文来源:泉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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