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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宿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宿州市政府
摘要:根据新政策,缴存人及配偶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性质房屋除外),且无逾期未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的,可凭不动产权证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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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对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新规定。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同时,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支付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用的,且提取人无逾期未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的,可在取得物业管理费票据一年内办理,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物业管理费票据记载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非住宅性质物业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不予提取。
在申请材料方面,装修提取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提取时)、不动产权证及提取人一类银行卡原件;物业管理费提取则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提取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物业管理费票据及提取人一类银行卡原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政策调整旨在回应群众关切,减轻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负担,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场景,促进住房需求从“有房住”向“住得好”转变,后续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全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常见问题
宿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新政策,缴存人及配偶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性质房屋除外),且无逾期未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的,可凭不动产权证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
宿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由哪个部门发布?
本政策由宿州市政府发布,发布日期为2026-07-28。
政策原文来源:宿州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