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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
2026-07-29
发文单位:
信阳市政府
摘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组建由专家、学者以及专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组成的咨询论证专业人员库,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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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申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为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覆盖下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授权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协调推进本区域行政执法规范与监督工作。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可通过日常抽查、专项督查、投诉核查及暗访等方式开展监督,可采取调阅案卷、询问笔录、暂扣执法证等12项措施;对违规行为实行分级追责,取消执法资格者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是信阳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1日以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地方政府规章,自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上位法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核心内容 ▎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与职责 • 监督机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监督职责。 • 被监督机关:包括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基层协同机制: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协调推进所在区域行政执法规范与监督工作。 ▎ 监督范围与重点内容 • 三大监督维度: • 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 •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 重点监督制度: • 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 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制度及其动态调整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与管理制度 • 罚缴分离制度 •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 监督方式与程序 • 监督形式:以主动监督为主,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可采取抽查、暗访、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 • 现场监督要求: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监督证件;紧急情况下可由一人先行处置,但须及时备案。 • 监督措施权限: • 要求报告执法情况 • 查阅、复制、调取案卷及材料 • 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 组织实地调查、勘验、录音录像、抽样 • 委托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 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 暂扣行政执法证 ▎ 监督结果处理机制 • 监督意见书:发现违法或不当行为,发出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监督机关须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反馈。 • 监督决定书: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履行、补正、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等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外)。 • 通报与问责:建立监督工作通报制度;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可发文通报、约谈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 监督保障与队伍建设 • 经费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 人员配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配备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人员。 • 激励机制:对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规予以表彰奖励。 • 回避制度:监督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其所在机关负责人作出。 ▎ 申报条件 本办法为政府规章,属强制性行政监督制度规范,不设“申报”环节,所有被监督机关均须无条件接受监督。适用对象包括: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 各类派出机关、机构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实行垂直领导的驻信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政策影响 ▎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影响 • 责任压实:明确执法责任制分解、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刚性要求。 • 行为约束:强化执法程序合法性、决定适当性、裁量合理性审查。 • 能力提升:推动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证件管理、装备保障、服装标志使用等标准化建设。 ▎ 对监督体系的影响 • 机制完善:建立咨询论证委员会、专业人员库、监督联系点、特约监督员制度。 • 力量延伸: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公益组织负责人、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等多元主体参与监督。 • 权威强化:赋予监督机关调查权、调阅权、暂扣执法证权及制发监督文书权。 ▎ 违规后果清单 • 违规情形:处理方式 • 不履行/怠于履行执法职责、未落实重要制度或责任制等: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 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失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建议调离岗位 • 行政执法资格被取消: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依法给予处分 ▎ 附则说明 •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 适用例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垂直管理机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业参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本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为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覆盖下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授权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协调推进本区域行政执法规范与监督工作。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可通过日常抽查、专项督查、投诉核查及暗访等方式开展监督,可采取调阅案卷、询问笔录、暂扣执法证等12项措施;对违规行为实行分级追责,取消执法资格者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政策原文来源:信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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