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潜江市政府
《黔江区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面向在黔江区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及转型个体工商户。核心措施包括:按实缴注册资本分档给予3万—10万元新设企业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四类“四上”企业统一奖励10万元;对“个转企”主体奖励2万元。申报需满足信用良好、持续经营满12个月、税务社保合规等条件。政策由黔江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实施,资金30个工作日内拨付,目标到2026年全区市场主体突破7.5万户,年均新增“四上”企业不少于40家。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制定《黔江区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 核心内容▎ 奖励类型与标准
• 新设立市场主体奖励:对2023年10月1日后在黔江区首次登记注册并持续经营满12个月的各类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
• 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3万元;
• 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5万元;
• 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奖励10万元。
• 升规入统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个转企”奖励:对完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 资金来源与兑现方式
•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保障。
• 实行“免申即享”与“自主申报”相结合机制;符合条件但未自动匹配的,可于每年3月、9月集中申报,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
▎ 申报条件▎ 主体资格要求
• 在黔江区依法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地在黔江区;
• 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 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依法纳税、缴纳社保;
• 同一市场主体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区级同类财政奖励。
▎ 时间与经营要求
• 新设企业须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实缴并持续经营;
• 升规入统企业须以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时间为准,且入统后连续两年保持在统状态;
• “个转企”须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满12个月。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新注册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主体;
• 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经营主体。
▎ 预期成效
• 力争到2026年,全区市场主体总量突破7.5万户,其中企业超2.8万户;
• 年均新增“四上”企业不少于40家;
• 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年均超150户。
▎ 附则说明
• 事项:明细
• 政策施行日期:2023年10月1日
• 有效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 主管部门: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协同实施
• 咨询渠道:黔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专窗、023-79222356(政策咨询专线)▎ 解读要点▎ 政策创新性
• 首次在黔江区建立分档阶梯式注册资本奖励机制,强化资本实缴导向;
• 将“升规入统”奖励覆盖全部四类“四上”单位,统一标准为10万元;
• 明确“免申即享”适用情形,提升政策可及性与时效性。
▎ 注意事项
•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或赞助捐赠;
•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全额追回并纳入信用记录;
• 企业注销、迁出黔江区的,不再享受后续奖励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