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本溪市政府
政策全文
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 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 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解读一、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精神和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相关文件要求,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 主要内容(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6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2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35元(每人每年7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1元(每人每年7932元)。 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同步调整,其中调整后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月1188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月992元(每人每年11904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47元提高到1188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9元提高到1093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585元提高到2689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76元提高到2600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仍按每人每月460元执行。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811元、759元、703元、649元提高到844元、790元、732元、675元。
(五)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6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并给予保障;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保障金和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