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解读:《内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内江市政府
谁能申报
内江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再生水运营单位及工业企业,凡涉及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工业冷却等六大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且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均需满足再生水替代率不低于30%的要求,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四同步”建设。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但未达标项目将影响验收及后续审批,实际成本效益体现在节水降耗和合规风险规避,2025年市政杂用再生水利用率目标为≥25%,2030年达≥40%。
怎么办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项目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投运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须具备资质,水质符合GB/T 18920—2020等国家标准,关键数据实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内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是内江市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而制定的市级规范性文件,属技术创新类政策,由内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 核心内容▎ 再生水定义与适用范围
• 再生水是指对城市污水经处理后达到特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资源
• 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 利用领域与配比要求
• 重点鼓励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补水、工业生产冷却用水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再生水替代率不得低于30%
• 市政杂用领域再生水利用率目标:2025年不低于25%,2030年不低于40%▎ 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
• 再生水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 运营单位须取得相应资质,执行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GB/T 18919—2002等)
• 实行水量、水质双监测制度,关键指标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水务监管平台▎ 申报条件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再生水利用专项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 项目位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
• 已完成立项审批及环评手续
• 再生水利用方案通过市级水务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 配套设施设计符合《城镇再生水厂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8—2019)▎ 政策影响▎ 对责任主体的要求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质监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保障设施用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管理
•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年度河长制考核指标▎ 激励与约束机制
• 对再生水利用量达标的工业企业,在用水计划指标核定中予以倾斜
• 对未按要求配套再生水设施或擅自停用的项目,依法责令整改并纳入信用记录▎ 关键数据一览
• 指标:2025年目标,2030年目标
• 市政杂用再生水利用率:≥25%,≥40%
• 新建项目再生水替代率:≥30%(强制执行),≥30%(持续执行)
• 再生水水质达标率:100%(执行GB/T 18920—2020等标准),100%▎ 实施时间
•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