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绥化市政府
《绥化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绥化市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7月27日印发,明确三项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绥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市发改委承办,2026年7月2日完成)、《绥化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6–2030年)》(市生态环境局承办,2026年12月完成)、《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公告》(市自然资源局承办,2026年12月完成)。政策适用对象为绥化市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所有事项须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项法定程序,实行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并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4号)、《绥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实施意见》(绥政发〔2021〕29号)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印发《绥化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核心内容▎ 法定程序要求
• 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承办责任落实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工作进度
• 确保按期完成,或依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时限动态调整▎ 目录动态管理
• 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 因年度重点工作变化确需调整的,由承办单位组织研究论证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申报条件
• 事项须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 须由市直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作为承办单位牵头组织
• 须符合市委、市政府2026年度中心工作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绥化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键时间节点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完成时限
• 《绥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7月2日
• 《绥化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6–2030年)》: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12月
•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公告》:市自然资源局,2026年12月▎ 实施保障
•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与目录执行监督
• 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查职责
• 各承办单位须于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事项进展
• 年度执行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