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本溪市政府
谁能申报
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库、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与保护活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层政府及社会公众均可适用;新建工程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落实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及大坝定期鉴定机制。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重点支持符合生态用水保障、安全度汛、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等要求的工程实施。
怎么办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需在项目立项阶段完成环评“三同时”审查,工程建设中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每年开展大坝安全定期鉴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建立日常巡查与应急预案机制,按属地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本溪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是本溪市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发挥综合效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2014年首次通过并批准,于2025年12月25日经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并于2026年3月25日获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本市实际,系统规范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与保护全过程。 ▎ 核心内容 ▎ 适用范围与工程定义 •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活动。 •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输水管道(隧洞)、灌溉排水渠道、水闸、泵站、渡槽、塘坝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不适用情形:城乡供水、水文、水土保持、航道及农田建设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 管理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综合利用、安全运行、多元投资;注重与周边生态环境协调统一。 • 主管部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监督管理。 • 协同部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职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内日常运行、管理与保护工作。 ▎ 规划与建设管理 • 工程建设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并与防洪、水资源保护、河道整治、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 土地征收: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 施工图审查:项目法人须组织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法定制度: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法定建设管理制度。 ▎ 质量与安全管理 • 合同管理:合同中须明确工程质量条款及各方质量责任;开工前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 现场公示:工程开工后,须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后,须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 • 安全监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验收要求:须按国家和省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开展后续施工。 ▎ 应急调度与安全运行 • 应急服从:因救灾、避险、抢险或防汛抗旱需要蓄、排水时,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须服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度。 • 安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对公共安全共同负责;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 应急预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须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 安全检查: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出现险情征兆时,须立即启动预案、排除险情,并按规定报告。 • 在建工程:项目法人须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并对工程安全度汛负责;大坝主管部门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与鉴定制度。 ▎ 生态保护与环境保护 • 环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生态用水:运行水利工程须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和安全。 • 经营限制: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工程安全、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 监测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强化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监管。 ▎ 保护范围与禁止行为 • 保护范围: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 • 堆积大宗物料 • 其他影响工程运行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 申报条件 • 本条例为地方性法规,不设“申报”程序,但涉及以下情形须履行法定程序: •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须通过规划符合性审查、施工图审查、环评审批、用地审批、质量监督备案等法定环节。 • 项目法人:须具备相应资质,依法签订合同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所承担工作质量负责。 ▎ 政策影响 ▎ 法律效力与责任追究 • 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时间 • 事项:时间 • 修订通过:2025年12月25日(本溪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 省级批准:2026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正式施行:2026年6月1日 ▎ 权利义务 • 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行为。 • 举报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接到举报后,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结果;受理部门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