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7-13
- 发文单位:
- 绥化市政府
《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旨在规范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提升政策落地效能。政策明确就业见习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60%执行、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000元/人、社保补贴按实缴费用50%核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对象涵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细则由绥化市财政局与人社局联合制定并解释,严格衔接黑龙江省黑财规〔2026〕6号等4项上位文件,强化项目库管理与全过程绩效监督。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6〕6号)第三十七条关于“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绥化市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发挥资金效能,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提升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与可操作性。
▎ 核心内容▎ 资金支出范围
• 就业创业补贴:含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 培训服务补贴: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
• 求职帮扶补贴:含一次性求职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 其他支出:符合国家及省级规定、经批准的就业相关必要支出▎ 补贴项目要点
• 就业见习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期限最长12个月
•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给予5000元/人补贴
•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2000元/人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期限最长3年
• 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项目管理
• 建立市级就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编码、动态更新、分类管理
•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须经市级评审、省级备案后方可申报补助
• 地方年度就业重点工作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资金管理与监督
•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与绩效监管
• 人社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审核、使用指导与日常监督
•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申报条件
• 申报主体须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质
• 补贴对象须符合国家及黑龙江省关于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等身份认定标准
• 相关就业行为或培训活动须发生于2026年1月1日之后
•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可追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见习协议、营业执照等▎ 政策影响
• 维度:具体影响
• 适用对象覆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
• 政策时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 协同依据:衔接《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6〕6号)、《黑龙江省进一步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黑人社规〔2026〕1号)等4项上位文件▎ 实施主体与解释权
• 由绥化市财政局与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 本细则由两部门负责解释
• 施行日期:2026年1月1日;有效期:5年(至2030年12月31日止)
